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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惡云南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时间:食
云南省民政厅公告
第号
《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年月日云南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
云南省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根据收住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分类护理服务。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惯。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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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助;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调价、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实行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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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