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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乡规划期限相协调。排水工程规划中排水规模应考虑远期、远景或规划区所有用地的排水需要,并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
3 排水工程设施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用地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规划规模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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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道路交通、竖向、环境保护、水系、防洪等相关专业规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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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
排水范围
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根据城乡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按远期、远景或规划区所有用地范围确定。
当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镇时,应进行协调,统筹规划。
排水体制
排水体制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等)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新建城市、城市新区(新开发区)、旧城的成片改造地区,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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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流制排水系统适用于城市原有排水体制及设施和地形、地貌等几方面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
镇、村庄的排水体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宜选择分流制排水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可选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管网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设施或其他方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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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排水量和规模
污水量
城镇污水量应由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
城镇污水量宜根据城镇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镇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城镇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镇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城镇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镇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镇工业废水排放系数确定,或由城镇污水量减去城镇综合生活污水量确定。
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按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镇污水排放系数、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镇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当规划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镇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镇居住、公共设施和分类工业用地的布局,结合以下因素,。
表 城镇分类污水排放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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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分类
污水排放系数
城镇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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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综合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