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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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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XX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__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要负责人批准,交由相关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起草。
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派出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名义(即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行政办公室(以下统称“起草科室”)负责起草。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若牵头部门为两个以上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讨后以书面形式进行指定。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承担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存在回避关联工作的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规范性文件的任何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调研、评估、论证】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进行调研和评估论证。需要对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提出整合修改意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三条

【听取意见】 除按照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外,制定机关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组织、行政相对人和专家的意见;起草涉及企业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实地走访等方式,或者采取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制定机关拟订的政府类规范性文件和部门类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台、官方公众号等至少三种以上有利于公众知晓的媒体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相关说明、听取意见等全部材料,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30日。适用本细则简化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第十五条
【意见的处理、反馈和协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制定机关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制定机关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获取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进行沟通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制定机关负责人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核机构】 政府类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的合法性审查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类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科室(以下统称“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七条
【送审材料】 制定政府类规范性文件需提交以下各项材料,经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后,移交合法性审查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送审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
(三)起草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管理实践、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及所要解决的问题,论证必要性与可行性;

、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细化完善或者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文件不同的内容;
,应当提出整合修改意见;
,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履行征求意见、评估、论证程序的说明材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向有关部门、组织、行政相对人和专家等征求意见的汇总、协调处理情况;
(五)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全文,指明、标注具体条款、段落,并与送审稿具体内容相对应。合法性审核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对依据引用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六)起草单位出具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表》;
(七)文件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
(八)制定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