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docx

格式:docx   大小:17KB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docx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2/5/31 文件大小:1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工程委托管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和监理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如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理人承当,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和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规定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期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商定),负责和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告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和监理人核心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立即书面告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和本工程合伙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和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职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商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状况需要,如果双方商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别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畴内,享有如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承认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涉及工程规模、设计原则、筹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规定,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也许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获得委托人的批准。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原则或设计合同商定的质量原则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规定设计人改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减少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获得委托人批准,监理人有权发布动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规定和合同商定及国家质量原则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告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原则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告知承包人停工整治、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干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工程价格范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和工程结算的复核拟定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拟定,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立即告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职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规定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规定(涉及索赔规定),均必需一方面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解决意见,再同双方协商拟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鉴定,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和和其签订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原则、筹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规定的认定权,和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规定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和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导致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规定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结合同并规定监理人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或连带补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