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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费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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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2/5/31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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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工程监理费原则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完毕合同专用条件中商定的监理工程范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商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和其水平相适应的征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毕或中断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商定的时间和措施移送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结后,未获得有关方批准,不得泄露和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所有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当,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和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商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规定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期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商定),负责和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告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和监理人核心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立即书面告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和本工程合伙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和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职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商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状况需要,如果双方商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别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畴内,享有如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承认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涉及工程规模、设计原则、筹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规定,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也许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获得委托人的批准。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原则或设计合同商定的质量原则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规定设计人改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减少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获得委托人批准,监理人有权发布动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规定和合同商定及国家质量原则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告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原则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告知承包人停工整治、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干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工程价格范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和工程结算的复核拟定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拟定,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立即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支持。
  (12)所有工程变更(涉及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及移送竣工文献。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