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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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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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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管理,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 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管理,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 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 定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
第三条
生和留学生。
学生提出申诉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必 公正、客观,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回
第四条
须坚持公开、 复。
学生申诉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
第二章申诉受理组织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学院办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室、监察审计处、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招就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聘请的律师组成。可视申诉案件性质临时增聘有关专 家为咨询委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副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并 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委员对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于申诉案件决 议前,可要求与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羊属;
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七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集体会议研究以后形成书面的申诉处 理意见并以学校的名誉发布。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学生申诉受理范围: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 分;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等有关学籍处理决定不服或有异 议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 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 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 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 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 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