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酒店经营管理干股合同经营合同:酒店经营管理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下面请看“经营合同:酒店经营管理”一文:
经营合同:酒店经营管理
本合 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总收入--应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酒店”经营之所有收入,涉及所有房间总销售、写字楼公寓收入、 食物或饮料销售、洗衣、电话、电报和电传的收入,服务费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 设备使用费及租赁费等等。也涉及商场营业收入或商场出租收入及业主对外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多种补偿收入除(d)或(e)条外,其他 按条解决]和在顾客帐单上所加的任何小帐和用人民币替代外币结算时,所 产生的差额。
营业毛利或简释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分)之总收入额和酒店营业支出之差额。
营业支出--应根据统一制度,涉及下列项目
(a)薪俸,费用和工资,和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酒店营业职工派发之其他款项,涉及总经理,和任何职工福利和粮款费用,起居住所、交通、职工 膳食、其他杂项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b)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饮料成本,和一般状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c)根据本地经验,经董事会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d)因酒店营业有关雇用之独立公共会计师和用酒店之需要而聘任的法律顾问费用。
(e)第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f)第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营业设备,购入和更换之开支,涉及所列开支条。
(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i)第条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团提供之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内之酒店应承当的份额。
(j)因酒店消耗而发生的热力、水、电、煤气、电话和任何其他公用设施费用支出。
(k)付于推销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费用。
(l)为维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状况而产生之修葺、保养及更换费用,除第6. 1条和第条属业主责任范畴的费用外,均列入营业支出。
(m)一般状况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产生之营业费用。
(n)为酒店营业任何直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但不涉及第条注明的费用。
独立费用--下列项目应解释为“独立费用”,不应涉及在“营业支出” 之内。
(a)酒店装饰、固定从属装置和设备的折旧。
(b)本酒店的资本和房地产税项。
(c)本酒店土地使用费。
(d)开业前支出的摊销。
(e)第条重置储藏金的开支。
(f)由业主委任的审计师、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费和任何特别费用。
(g)奖励性管理费。
(h)本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
开房率--应解释为酒店实际出租了的客房数除以酒店可供出租的客房数(不涉及从香港地区及外国聘任来的人员的宿舍)的比例。
不可抗力--下述状况均构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战争、侵略、反叛、革命、暴动及内战。
(b)政府以统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条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