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X农商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商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 防范和控制担保公司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 3号)等法律法规及(含)以内且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5%;对法人 客户单户担保原则上控制在1000万元(含)以内且不超过 净资产的8%;对关联公司及集团客户总担保不超过净资产的
(2)民营类担保公司。对自然人客户单户担保控制在 300万元(含)以内且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对法人 客户单户担保控制在500万元(含)以内且不超过净资产的 5%;对关联公司及集团客户总担保不超过净资产的10%。
(二) 贷款审批权。
国资类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各法人机构应根据国资 类担保公司管理水平、内部评定等级、合作状况等情况,对 分支机构审批权限进行适度授权,提高办贷效率。
民营类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业务审批权限集中法人 行总行,对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授权。
(三) 跨区域(市县)合作。
对国资类担保公司和参加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的民营 类担保公司,农商行可审慎与其开展跨区域(市县)业务合 作。
农商行不得新增与未参加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的民营 类担保公司开展跨区域(市县)业务合作。
(四) 加入XXX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农商行与加 入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可采取与其他担 保公司合作不同的相对宽松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存入的担 保基金放大倍数可提高1倍,但最高不超过10倍;单户贷 款额度国资类担保公司担保法人客户可提高到2000万元, 民营类担保公司担保法人客户可提高到1000万元。
第三章担保公司准入
第七条农商行与担保公司合作条件。
(一)与农商行合作的担保公司准入基本条件,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等信用记录良好。
原则上不得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P2P、各类投 资公司等存在关联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贷、风险、财务、审计等部门负 责人拥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有健全的 风险管理体系、业务操作流程、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体 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 事经营活动。
建立了可核实、透明的风险准备金制度。严格按照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
2010第3号)规定,依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 准备金。
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当前担保 贷款逾期率不高于10%;代偿履行率达100%,代偿时间应 在担保贷款逾期30日内履约到位,代偿回收率不低于50%。
逾期率=本期累计发生逾期金额/本期累计担保责任金
代偿履行率=本期累计代偿金额/本期累计应代偿金额
代偿回收率=本期累计收回的代偿金额/ (期初应收代 偿款+本期累计发生的逾期或代偿金额)
担保公司股东承诺不得抽走实收资本或担保基金;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其应收账款、其他应 收款余额应保持在较低水平。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10%。
纳入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的担保公司申请与农商行合 作,还应提供己纳入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的合作协议、再担保 承诺书等证明资料。
跨区域(市县)合作的担保公司应符合的条件。
(二)跨区域(市县)合作的担保公司,除应符合上述 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担保公司母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与注册地银行机构合作从事担保业务两年以上。
当地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其从事异地担 保业务。
担保公司以保证金全额质押担保的,不受上述准入条件 的限制。
第八条优先选择合作的担保公司。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农商行优先选择合作:
(一)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担保公司出资超过实收 资本50%以上。
(二) 地方政府对担保公司有风险补偿承诺。
(三)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担保公司运作担保基 金。
(四) 担保公司股东有持续补充资本金能力和风险补偿 承诺。
(五) 纳入省再担保集团公司的担保公司。
(六) 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公司评级,且信用等 级在A级及以上。
(七) 满足优先合作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担保公司准入流程。担保公司的准入按照受 理、调查、审查、审批和咨询备案、签订合作协议、存入担 保保证金并签订担保基金质押合同等程序进行操作。基本操 作流程如下:
(一)受理。有意向合作的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