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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正本)
保险单号码:
鉴于(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以及附加 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
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匕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 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 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 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 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笫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 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笫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 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 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 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 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 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 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 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 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 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