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下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四篇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商定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申请和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懂得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告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告知或告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长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当。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告知或告知迟延致使必须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因素无法认定期,应承当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涉及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补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根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立即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算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算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告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献和资料给保险人:
;
;
;
;
。若被保险人为宣布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布死亡证明文献;
;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文献;
。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告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献和资料给保险人:
;
;
;
;
;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文献;
。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因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承认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告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应立即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和索赔申请人达到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合同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回绝给付保险金告知书;对拟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拟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拟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后拟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布为死亡的,保险人将根据该判决所拟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布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懂得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祈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懂得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解决
第十六条 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拟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拟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告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批准。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批准。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到仲裁合同的,可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合用中国法律。
第二十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和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祈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献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本。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