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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房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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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房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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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 (镇) 村公共设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 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 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 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 地建房:
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限额标准。
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 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 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 的土地建住宅的。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建房用地条件
1、 农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 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控制村庄和集镇的建 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基本农田上建造住宅。
2、 可用于建房的农村土地有以下几种:
村内老宅基地和其他空闲建设用地;
已经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的待置换用地和计划指标 用地。
3、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年满18周岁已婚的本村村民,且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在
14平方米以下的;
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军人等;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
因国家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需要拆除房屋的拆迁户。
二、建房用地标准
1、 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
米;
2、 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
米;
3、 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米。
三、 报批程序
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到国 土所填写《三门县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 村两委集体 讨论通过,予以公布 国土所踏勘、审查 乡(镇)人
民政府审查 县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结果张榜公
布。
四、 报批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 近期户口簿复印件1份(有独生子女的要附上独生子 女证复印件1份);
3、 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定点图复印件1份;
4原土地证复印件1份;
5、 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