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宅基地管理方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标准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地限额20 m2以上
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 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 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 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可计算建房人 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 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方案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承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 口。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局部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 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 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置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 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 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局部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 时,应核减超限额局部。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立、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到达本方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 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到达本方法规定限 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 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 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
(一)宅基地面积已到达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 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 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 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 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撤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 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开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撤除旧房 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