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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制基金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3
第二章公司经营宗旨、经营围和经营期限3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名称和出资方式4
第四章股权的转让及质押7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8
第六章股东会的组成、职权应就应付未付金额自应付之日始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国投高科在公司其他股东按期应缴付出资全部足额到位并收到基金管理人关于该出资缴付到账的?确认函?后日缴付其分期认缴出资额。如因财政拨款延迟导致国投高科迟延缴付应缴付出资将不构成违约,国投高科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公司成立一年,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增加全表达有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或者以非受让现有股东股权的方式引入新股东,但新股东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本公司股东资格所设定的条件。
〔七〕国投高科与***公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实行“同进同出〞的原则,即:与***公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共同投资本公司,当***公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退出对本公司投资时〔不管通过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国投高科亦将采取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退出对本公司的投资。国投高科不对因***公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退出而导致国投高科退出对本公司投资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其他股东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国投高科上述退出投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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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股东缴付出资之后十五〔15〕日,公司应聘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展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十五〔15〕日向各股东发出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容是: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出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等。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权的转让及质押
第十二条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局部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
第十三条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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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依法质押其股权,但任何一方股东对其股权进展质押时,需经其他各方股东的书面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质押股权时,应当在与质权人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明确,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出质人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受让权;质权自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备案手续时设立,否则,质押无效。因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质押股权的股东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应持有股东的合法授权文件;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委派和更换应由其委派的董事、监事;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十)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和认缴的增资;
(三)      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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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七)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就以上第二项义务,各方股东确认国投高科因财政拨款延迟而迟延缴付出资行为不构成违约,国投高科无需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      决定公司资产的经营方针、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方案;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