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某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doc 5页)
四川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细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第十条 物业效劳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
第四章 物业效劳收费形成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细那么规定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并将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效劳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包括物业效劳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效劳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局部:
1、管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者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费用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效劳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公布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效劳资金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章 实 施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效劳中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效劳。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效劳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效劳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八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
第六章 相关价格、收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