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马二黑,男,1956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海池县英豪镇翟延村。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曹德峰,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市国税局家属楼。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知》、《XX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用于证实经被告同意的临时性用地户不得建盖永久性房屋,如国家或单位建设需用地时,临时性用地户要无条件无偿按时拆除,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拆或要求赔偿。
在XX农场质证的文件中时间是XX年,而被告XXX修建的住房是在XX年,XX年XX农场并未出台相关文件不允许修建永久性住宅,也就是说XXX当年修建的永久性住房得到了XX农场及学校的默许与支持,不在腊场发(XX)6号文件《XX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处理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拆迁
中不能暴力拆迁,违规拆迁,个人所取得的合法房屋所有权在拆迁中应得到相应得赔偿。
全国人大通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地方法律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为准,本身XX农场制定的条文与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违背国家法律意志,因此腊场发(XX)6号文件《XX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不能作为法庭的有效证据给予支持。
按照xx年当时的物价生活水平,修建砖瓦结构的建筑可算是永久性住房,即便原告修建的不属永久性住房,被告XX农场也要依照XX年建造砖瓦结构的造价赔偿原告xxxoXX农场却以分配一套120平米的集资房给XXX作为补偿依据,没有形成合力赔偿依据的事实,首先这120平米的集资房是XXX和所有集资房职工一样,没有享受到特殊待遇,农场并未因为拆除xxx的住房对其分的集资房给予相应的减免,
四、在被告的质证中腊场发(XX)6号文件《XX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国营xx农场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书一份,证明XX年7月开始平整土地,xx年10月10日场地平整完毕验收通过。
xx农场出具的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xxx的住宅是在本人不知情及不在场的情况下强行拆除的事实依据。
因此对(xx)腊民一初字第66号及(xx)西民终一字第136号判决不服,申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开庭审理XX农场在房屋拆迁中对XXX的违法侵权事实。
此致
敬礼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6月15日
第三篇:民事再审申请书原审法院名称及生效法律文书名称案由: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XX)宝民一(民)初字第6092号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11号判决书。
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裁定书。
申请再审事由;
申请人因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不清,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申请人
有据推翻其认定事实。且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不按规定质证,辨论,抹煞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混淆复发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概念区别,适用法律错误等。故申请人不服(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驳回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
(十)项规定的情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及判决,立案再审。
再审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沪高院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立案再审,并将案由改回劳动合同纠纷案。
2、请求查明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及被申请人二次违约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的事实,依法判令被中请人顺延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3、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按“劳动合同纠纷案”起诉,一审也按劳动合同纠纷案由立案。二审擅自改为“确认劳动关系”案由审理,高院亦按此审查,但本案纠纷是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约,是否合法的争议,并非是在即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状态下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因此申请人认为此案由应当改回“劳动合同纠纷”较为却当。
(二)、原审事实不清,所查事实,缺乏证据,且有证据证明遗漏重要事实。
(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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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民事再审申请书示范文书I经办律师按: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原告在一审胜诉、二审被判败诉的实际情况下,我接受原告方委托,向原告充分释明此案申请再审存在被裁定驳回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向省高院提起民事再审申请,如被裁定驳回,则可以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限期返还房屋为诉请另诉。)此民事再审申请书就是在此等背景下形成。
XX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我当事人三月梅的再审申请,案号:(XX)粤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