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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门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合同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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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门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合同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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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农贸市场摊位(门面)




合同编号:[2013]摊(门)租字第 8号
龙里恒丰农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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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位(门面)租赁合同
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报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依法核准的经验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有权对市场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自觉参加甲方举办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亮照经营,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照章纳税(费)。
2、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3、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甲方做好市场的管理工作,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环境安全;自觉遵守市场用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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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购进商品,应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索取和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据、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经营肉类、禽类等商品,应按规定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从事批发经营的,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货者出具销售票据和其他有关凭证,并进行台账登记备查。
6、自觉服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商品质量的抽检;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乙方应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7、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商品分类规划的管理,保持商品陈列整齐统一,货物陈列有序,保持摊位(门面)的卫生整洁,不占道经营,环境卫生做到门前三包。
8、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所经营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摊位(门面)时,须支付乙方所支付摊位(门面)租金及保证金总额20%的违约金,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全额所交款,并支付违约金。
2、未按约定履行维修、物业管理等责任,给乙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交纳摊位(门面)租金,每逾期一日,违约金按10元/天计算。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
2、摊位(门面)交付后15日内未开业或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租金和保证金。
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拒不服从甲方正当管理,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租金和保证金。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摊位(门面)转租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租金和保证金。
5、乙方不及时收集记录商品准入工作所需的资料或台账,经甲方三次以上催办,仍不办理,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元,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不服从甲方对市场内经营商品陈列、货物摆放、占道经营的管理,经甲方三次以上催告任不予以改正,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元,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乙方未按相关规定对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