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机器设备转让给工人机器设备转让合同
受让方: (如下称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转让方: (如下称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为实现生产经营需要,甲方拟收购乙方拥有和控制的机器设备,经甲门的登记注册、审批手续等提供便利,并给积极的协助。
第六条 交接验收
在 年 月 日至本合同生效前,乙方许可甲方免费使用设备及既有的生产经营条件。同步,甲、乙双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办理转让设备的交接手续,甲方对设备的多种规定见交接清单,该清单经双方代表签字拟定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 费用承当
转让设备的拆卸、运送及安装等费用由甲方承当。变更海关监管对象及撤销监管的费用由乙方承当。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当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乙方收取甲方转让款人民币 万元后,未依期交付资产,按未依期部分的资产价值每天 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甲方有权规定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在 天内不交付资产,视乙方半途毁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已收乙方款项,并按转让价款总额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乙方交付资产中,属海关监管部分,如因乙方的过错,导致海关的惩罚,由乙方承当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如导致甲方不能使用,该部分设备的价值,按发票价扣除折旧由乙方返还相应价款给甲方;
4、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未能按商定支付首期转让款人民币 万元,按每天 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逾期 天,视乙方半途毁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 %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5、乙方逾期支付余下转让金,按逾期支付转让金价款每日 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甲方并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
第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涉及但不限于下列状况:
①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为;
②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和其他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③合同双方认同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导致的所有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采用一切必须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如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状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提交所有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和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对因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而使对方蒙受的任何损害和增长的费用和损失承当责任。
主张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采用合适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设法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响的合同义务。
第十条 保密
合同任何一方应将本合同及和签订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细节,双方之间的互相联系及提供的文献作为秘密资料看待。
除系本次设备转让需要之目的外,其她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批准,不得以任何措施向本合同双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向有关中介机构、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