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委托合同
律师托付合同 篇1
托付人姓名:
签订时间:
承办律师:
《刑事辩护托付合同》
( )粤 律刑字第 号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乙方:广东同益律师方提出报销申请之日起 日内据实报销;
[ ]包干:选择该方式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角 分(¥ )整,并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
3、乙方律师办理托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担当: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4、支付方式:甲方可采纳现金、转帐或者支票方式支付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工作费用。采纳现金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当在乙方办公地点将款项干脆交付给乙方财会人员;采纳支票支付方式的,收款人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采纳转帐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当将款项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帐号:
乙方户名: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乙方开户行:广州市工行黄埔大道支行
乙方账号:36020512
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工作费用应当干脆支付给乙方。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不予承认。
5、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订正时止,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担当。
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或工作费用的,除仍须按约定金额支付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当按拖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假如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视违约状况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任何理由之一拒绝支付或者要求乙方退回律师费: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单方面另行托付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的;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律师已经起先工作而司法机关撤消案件的;
(4)本合同生效后,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缘由,甲方擅自单方解除合同的。
2、甲方无正值理由不支付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违反约定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的规定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支付/未报销的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其他工作费用以及违约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已全部完成托付代理事项:
1、本合同生效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
2、本合同生效后,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的;
3、本合同生效后,被告人撤回上诉、申诉导致案件终结的;
4、本合同生效后,其他非因乙方的缘由导致案件终结的。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接受托付后,如发觉托付事项违法,甲方利用乙方律师供应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甲方隐瞒事实,或者甲方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乙方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乙方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提前解除合同,已收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工作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假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诉请乙方居处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存卷。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或终结之日(以本案判决书/裁定书为准)止。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供应的全部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一方变更送达方式的,应当刚好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变更送达方式的一方担当。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的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当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双方没有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的,双方仍应当严格按本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特殊约定:
甲方: 乙方: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理人: 承办律师:
日期: 日期:
律师托付合同 篇2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职务:
电话:
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工作须要,聘请乙方的律师为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