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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补助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环境补助管理规定
内部管理办法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环境补助管理规定
内部管理办法
名称:环境补助管理办法
发行单位
单位
份数
2
1
1
1
1
1
1
1
正本
作 成
审 核
核 准
管 理 部
日 期
会 签
当前版本
修订内容
修订时间
A

首次发行
2009/04/02
目的:因作业环境原因,部分单位职工因从事之工种和季节原因而享有津贴、高温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高温下作业之职工
权责:管理部。
内容:
高温补助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向社会公布省内高温津贴标准,高温作业人员发放津贴标准为150元/月。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元。
每年6月至10月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高温津贴。
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每年6~10月期间,除发放高温津贴外,还将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清凉饮料。
高温工作环境为: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环境津贴
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