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委托代理合同范本委托代理合同(二)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建设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节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应规定借款人立即向乙方经办行提供如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献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筹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筹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筹划须经甲方承认;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记录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备筹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筹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如下状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用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筹划、超原则、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和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告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贯彻资金,增进其他资金和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经办行应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借款人报送的录报表”。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状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立即向甲方反映状况并采用相应措施。积极跟踪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准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甲方在贷款到期前3个月,向乙方经办行抄送催收贷款告知书。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日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贯彻状况表”(附表)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状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根据借款合同准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和借款人的合同商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天(特殊状况不超过次日)上划甲方。
(四)未经甲方批准,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和乙方分别对贷款进行会计核算。
(二)贷款计息由甲方和乙方分别计算,并核对一致。甲方发放贷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还款日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和项目管理台账的有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和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受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