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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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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宣城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宣城市区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 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 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服务收宣城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宣城市区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 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 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宣城市市区物 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 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宣州区物价局会同宣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会、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物业管理办公室(下称物 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 作。住宅物业综合服务内容、服务等级由物业主管部门明确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区物价局明确。
第四条 普通住宅小区(容积率大于 的住宅小区) 物业公共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 普通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 的住宅小区,含别墅、双拼 联排、叠加)以及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 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 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小区内低层住宅按非普 通住宅政策执行。
第五条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 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 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包括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 员会在依法征得业主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公平、公 开、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约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 同,明确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成本 等因素实行分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委托单位与物业 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规定进行约定,并在 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区物价局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 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变动等情况,每两年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 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 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双方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 定服务等级,并对照相应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确定 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区物价局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 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 旧、税收、物业企业合理利润等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 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各物业小区原则上单列不低于 10%的物业公共服务费, 专项用于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 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 和更新、改造费用,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通过 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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