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 国家计委《___〈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__通知》(计价格[___]___号) 和《宁波市住 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目表,标明停车场地 产权属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管理收费的监督检 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小区,如执行本办 法收费标准有困难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实施物业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宁波市物价局有关 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费规定
一、 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___]___ 号)、《江苏省政府定价目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苏府
[___]___号)、《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___]___号)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二、 凡在本市城镇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 务而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 住宅小区内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 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的委托。
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不含经营者具有完 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下同),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 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停车 服务收入的使用作出明确界定。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 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原则商定;占用小区公共设施 或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并考虑占 用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商定。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应当征得绝大多数业 主的同意,并按上款规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收 费标准,明确收益分配。
停车服务收入的收益分配未作界定(或明确)的,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 用后(指汽车通行证制作成本、停车泊位设置维护成本、停车场管-理-员工资费 用支出、停车场地水电费等),应当将收益的___%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 益的___%纳入维修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收费核准手
续:
1、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书面申请;
2、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停车服务资格证明(需提供下列___种证明之一):
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
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
含停车服务收费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