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免、抵、退”税的财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概念解读
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款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上期留抵增值税额
(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的确定。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案例1】某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有内销和外销,2010年1月用500万元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8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