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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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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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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农字第397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我部修订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望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略)
抄送:水利部。
附件一: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管理的各类水管单位。
第三条水管单位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水管单位必须承担防洪、排涝等社会公益性任务,又要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技术、人力优势,搞好供水、发,电、综合经营生产。
第四条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水管单位实行下列三种财务管理形式: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但收入还不足以弥补其成本、费用开支的水管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贴。
、费用开支的水管单位,实行“自收自支”财务管理。
具体到每个水管单位实行何种财务管理形式,由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水管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水管单位经营项目撤并、分立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六条水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水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水管单位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公益服务、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各项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九条水管单位筹集的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单位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其财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视同外商资本金。
对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1994年 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对以后新建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国家投资部分应属国有资产,群众投工投料形成资产部分,应属群众投劳折资资产。此项资产经法定程序核实后,按投资主体计入有关资本金。
采用投劳折资筹集的资本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劳折资总额=〔某工种投入工时×市场劳力均价×(1+某工种管理费率)-某工种实发补助总额〕
第十条水管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国家投资、投劳折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形式筹集资本金。
水管单位的投资各方,必须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的,水管单位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水管单位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井出具验资报告,水管单位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十二条管单位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水域、岸线使用权)不得超过单位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管单位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三条水管单位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依法享有经营权,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