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六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办法。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指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反映信用社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收益以及少计或多计的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
投资收益是指信用社购买债券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以及向上一级联社入股分得的利润。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信用社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信用社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结算赔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各类干部院校、培训中心以及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罚没赔偿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以及其他营业外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信用社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附加费。
第八十条信用社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八十一条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二条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盈余公积。法人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主要用于信用社食堂、浴室、幼儿园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四)向社员分配利润。信用社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社员分配。对1993年以前的社员股金,其股息红利的合计数不得超过股本金金额的20%。
经理事会同意后在年底财务决算前退股的股本金。不得分红。
第十一章外币业务
第八十三条信用社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贷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经营外币的信用社,业务量较大的应实行外币分账制,平时以外币记账,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八十四条信用社办理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五条信用社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与投入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记账本位币的溢价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八十六条信用社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决算时,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七条信用社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账本位币金额。实行外币分账制的信用社,按外汇买卖多缺余额计算,计入当期损益;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信用社,按照期末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章信用社清算
第八十八条信用社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