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7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合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
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脊柱胸段损害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颈部损害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胸部损害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宽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显然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害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损害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害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ⅲ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生平均每个月一次以上或限制性发生平均每个月四次
以上或小发生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生平均每个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头面部损害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靠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
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脊柱胸段损害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害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害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宽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显然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害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盆部损害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会阴部损害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肢体损害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皮肤损害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ⅳ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平时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头面部损害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
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
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