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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建筑给排水工程)重庆市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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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憫】
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
20XX年XX月
多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施经过宴战验证可如地执?亍的卓越寿鲂案,值得您五载拥育1
业废水量宜根据城镇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镇工业废水排放系数确定,或由城镇污水量减去城镇综合生活污水量确定。
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按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镇污水排放系数、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镇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当规划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镇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镇居住、公共设施和分类工业用地的布局,结合以下因素,。

城镇污水分类
污水排放系数
城镇污水
-
城镇综合生;活污水
-
城镇工业废水
-
注:1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煤炭与其他矿采选业以及电力蒸汽热水产供业废
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
城镇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镇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采用
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城镇,污水排放系数宜取上限;
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镇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排水设施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
城镇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镇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程度及排水设施普及率确定。
在总体规划阶段城镇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
范》(GB50282)中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当城镇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分别排放时,其污水系统的污
水量应分别按其污水系统服务面积内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后相加确定。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计算污水量时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城镇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确定。
2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镇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参照条件相似城镇的分析成果确定。

城镇雨水量计算应与城镇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
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雨水量(L/s)
q雨强度(L/s・h)
屮——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a)
城镇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当地的暴雨强度公式。当规划城镇无上述资料
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镇的暴雨强度公式。
,宜取上限值:

区域情况
径流系数
城镇建筑密集区(中心区)
-
城镇建筑较密集区(一般地区)
-
城镇建筑稀疏区(公园、绿地等)
-
城镇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镇性质及规划布局、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汇水地区类型(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广场、居住区)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排水系统干管(渠)、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广场等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
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特别重要地区的规划重现期可酌情增加,宜采用5~10年。
当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系统时,应将其水量计入雨水量中。

城镇合流管道的总流量、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估算和溢流井截流倍数以
及合流管道的雨水量重现期的确定,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合流水量”的有关规定。
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污水干管总流量应按下列公式估算:
Qz=Qs+Qg+Qcy
式中:Q总流量(L/s)
Qs——综合生活污水量(L/s)
Qg——工业废水量(L/s)
Qcy——初期雨水量(L/s)

城镇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城镇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镇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
排水系统

城镇废水受纳体应是接纳城镇雨水和达标排放污水的地域,包括水体和土地。受纳水体应是天然江、河、湖和人工水库等地面水体。受纳土地应是荒地、废地、劣质地、湿地以及坑、塘等。
城镇废水受纳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污水受纳水体应符合经批准的水域功能类别的环境保护要求,现有水体或采取引水增容后水体应具有足够的环境容量。雨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排泄能力或容量。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排入受纳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