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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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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有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标识,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等许可证件。
(三)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 得到有效执行。
(四)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处理单位条件)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二)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三) 餐厨垃圾处理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和技术规范。
(四) 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 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 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废水、废气、废 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 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停业歇业)
未经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不得停业、歇业或 停产检修;确需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 向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 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除外。
城管部门在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停业、歇业或 停产检修前,应当落实保障及时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 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区(市)县城管部门备案。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中心城区餐厨 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中心城区餐厨垃圾应急处理 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 区(市)县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当地餐厨垃 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产生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餐厨垃圾贮存间等收集设施设备;使用符合 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 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 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 放。
(二) 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存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 常使用、干净整洁。
(三) 按规定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
(四) 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 运协议,并在餐厨垃圾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其收运。
第十六条(收运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免费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 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二)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 及时收运餐厨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 餐厨垃圾。
(三) 在收运餐厨垃圾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时 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清运至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 单位处理。
(四) 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 洁。
第十七条(处理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 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
(二)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 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 处理。
(四) 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微生 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相关规定,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五) 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 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 污染。
(六) 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 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质监部门或农业部门备案。
(七) 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 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管部门和环保 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台账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交运台账, 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产量和去向等情况。餐厨 垃圾产生单位初次建立台账时,应当分别向区(市)县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报告登记,并提交 其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的收运协议复印件。
签订协议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 起十日内向相关部门变更登记。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理台账,真 实、完整记录收运的餐厨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