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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仲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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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仲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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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预防与解决争议的条款
检验 索赔 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争议发生的原因
卖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买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合同条款不明确,买卖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一致。
附:买卖双方的履约义务
卖方:交货、交单、移交货物所有权
买、数量等方面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
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实际就是规定了卖方检验权,即使买方自行委托当地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买方也已无权拒收或提出异议和索赔,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固有的瑕疵所造成的。因此这两种方式对买方不利。
2.在进口国检验
此种方式又分为在目的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①目的港(地)检验,即“到岸品质、到岸数量”(landed quality and weight),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品质、数量的最后依据。
②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该方式适用于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通常是货物在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由该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
采用上述两种方式时,实际上是买方享有最终检验权。卖方实际需承担到货品质、数量的责任。买方可据当地商检证明书就商品的质量、数量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若确由卖方责任所致,卖方不得拒绝。因此这两种方式对卖方不利。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是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但该检验证书不是最后的依据。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有复验权。经过买方复验后,若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且确由卖方责任所致,买方有权凭双方都同意的复验机构所出具的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卖方不得拒绝。
由于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较为公平合理,所以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一种方法。
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即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是指在装运港(地)由当地检验机构检验货物重量,并出具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重量的最后依据。货抵目的港(地)后,由买方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品质,并出具品质检验证书,作为货物品质的最后依据。若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品质和重量不符,买方可凭品质检验证书就货物品质向卖方进行索赔,但买方无权对货物的重量提出异议。该方法一般用于大宗商品的检验中。
5.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进口国最终检验
即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在出口国装运前由买方派员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验。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有最终检验权和索赔权,并以最终检验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
实际业务中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常常与商品特性、贸易术语、检验方法、进出口国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因此在制定该条款时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特别是贸易术语。
三、商检机构及商检证书
在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三种:
1.官方商品检验机构,即政府设立的检验机构;
2.非官方商品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或公证人;
3.生产厂商﹑制造厂商或使用单位的化验室、检验室。
(一)我国的商检机构:
政府:
(2001年4月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局合并成立)


(如计量器具、集装箱、船舶、飞机等的检验)
民间:
(集团)有限公司 (CCIC)
(二)国外的重要商检机构
官方: 非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