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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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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三号)
《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 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农村经济大数据建设,完善县、乡 (镇)、村相关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基础设施,建立农业农村数据采集、运算、 应用、服务体系,实现大数据技术在农业、农村发展上的应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数据的汇集和应用,推动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研发设计、终端制造、平台构建、应用 服务等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制定优惠政策,培育、引进大数据企业,加快推进 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
支持企业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第三方数据分析发掘服务、技术外包服务和知识流 程外包服务,培育大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支持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卫星导航、 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融合,培育大数据产业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十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大数据通用技术平台和大数据 开源社区技术创新平台,为用户提供研发设计、计量、评估、标准化、检验检测、 认证认可等技术服务和面向行业应用的解决方案、软件开发和平台运营服务。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下一代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数据中心、 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动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提 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数据中心。
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物联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 建设和改造升级,提高数字业务承载能力。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具体措施,对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市场主体根据经营情况或者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 给予奖励,对行业大数据融合应用示范、大数据机构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给予 奖励。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引导基金,通过财 政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资。
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向大数据产业,设立大数据产业领域专项基金。鼓励社会 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
鼓励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企业用地纳入重点保障范围,优 先安排用地供应。大数据园区或者企业用地,可以按科研用地出让,允许企业将部 分用地用于建设自用的人才公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列入省级重点工程的数据 中心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大数据企业,符合国 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 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大数据企业自建、购买或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 定具体办法对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支持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开展风力、光 伏等新能源电力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发挥我省能源 革命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