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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协议司法解释无权处分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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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协议司法解释无权处分 1.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无权处分

篇一:从《买卖合同法解释》第三条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从《买卖合同法解释》第三条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买卖是人们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原始、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和人们的平常生活息息有关。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无权处分

篇一:从《买卖合同法解释》第三条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从《买卖合同法解释》第三条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买卖是人们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原始、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和人们的平常生活息息有关。在审理的民商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是最常用的案件。买卖合同在中国《合同法》分则中居有名合同之首,但随着买卖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和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合同法》中的有关买卖合同的条文却难以涵盖和适应。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有关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措施律问题的解释》(如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该司法解释自7月1日起实行。该司法解释核心是对《合同法》分则中有关买卖合同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其中解释的第3条,即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明确地予以了肯定。现就该问题作如下理解。
  1有关无权处分行为及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
  无权处分行为在买卖交易关系中很普遍。在买卖关系中,原则上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故出卖她人之物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那擅自出卖共有财产与否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形?结合《物权法》第97条①的规定,应辨别看待,1、在共同共有情形下,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批准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构成无权处分;2、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未达到(:. 小草:)2/3以上份额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按份共有财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法》
  第51条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她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权的人签订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对
篇二: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和无权处分合用中的理解
  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和无权处分适
  用中的理解
  牛俊生律师 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措施律问题的解释》,并于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的规定颠覆了一般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的理解,个人有如下两点困惑:
  一、第三条与否主线颠覆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二、对于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批准处分共有物,如何保护其他共有人的权益。
  我个人的理解如下,举一案例阐明:
  夫妻共同共有房产一套,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夫个人,夫在妻不知情的状况下将房产卖和第三人并签订买卖合同,问如何保护妻的权益?
  一、要答复第一种问题,一方面要明确“承当行为”和“处分行为”。根据民法理论,法律上的处分涉及承当行为和处分行为,承当行为即债权行为,处分行为即物权行为。根据最高院的见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系处分行为,即对物权的处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系承当行为,即债权行为,即对财产权转移或消灭效果的行为。案例中夫和第三人签订合同即为承当行为,办理过户登记即为处分行为。因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并不冲突。
  二、第二个问题分为两种状况:1、如第三人系善意获得房产的所有权且合同无无效的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