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6年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近日,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 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保”行为最高处五倍罚款, 用人单位和个人“骗保”将移送2016年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近日,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 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保”行为最高处五倍罚款, 用人单位和个人“骗保”将移送公安,严重的要入刑,“骗保” 未遂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与否直接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与 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据介绍,《条例》梳理归纳了社会保 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风险点和保障安全的关 键环节,明晰社保基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同时构建人大监督、 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完善监督预防 机制,强化法律责任。
《条例》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常见的侵害社会保险基 金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医院、药店等社会保险 服务机构有以下“骗保”行为的,不仅要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 金,最高处五倍罚款,甚至要暂停或者解除服务协议,相关 责任人也要被吊销执业资格。
据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得
有下列行为:(1)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 基金支付金额;(2)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 会保险待遇;(3)违反规定将参保人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 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4)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 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 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5)不按时足额发放 社会保险待遇;(6)违背诊疗规范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护理、 康复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不必要的支出;(7)其他侵害社会保 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条例》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常见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 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有“骗保”行为 (具体见表格)),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要被移送公安机 关,严重的,要入刑!据悉,《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 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条例》同时明确区分以欺诈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 务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只要使用了欺诈、伪造 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 险业务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自7月1日起,上述行为一 旦被发现,不仅业务办不成,还将面临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
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表示,通过建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