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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技术规程
ICS 9投资较大的单位工程,包括征占地不小于5hm2或土石方量不小于5×104m3的大中型弃土(渣)场或取土场的防护设施;工程投资不小于1万元的穿(跨)越工程及临河建筑物;周边有居民点或学校且征占地不小于1hm2或拦渣量不小于5×103m3的小型弃渣场的防护设施;占地1hm2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等。
3 自查初验
3.1 一般规定
3.1.1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完工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开展自查初验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
3.1.2 自查初验应当依据SL 336—2006的有关规定开展。
3.1.3 建设单位应对水土保持设施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使之满足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重要档案资料应长期保存。
3.1.4 建设单位在行政验收前,应依据各单位工程试运行及自查初验的情况,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养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3.2 分部工程自查初验
3.2.1 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被监理单位确认为完建且质量合格或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方可进行分部工程自望初验。
3.2.2 分部工程的自查初验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主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参加,并应根据建设项目及其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运行管羽单位是否参加。
3.2.3 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鉴定水土保持设施是否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2 按SL 336—2006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评定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
3 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确认水土保持设施的工程量及投资。
5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2.4 分部工程自查初验资料应包括工程图纸、过程资料及验收成果。
3.2.5 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应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见村录C),作为单位工程自查初验资料的组成部分。参加自查初险的成员应在签证上签字,分送各参加单位。归档资料中还应补充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有相关责任单位的代表签字。
3.3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
3.3.1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的内容基本建成。
2 分部工程已经完工并自查初验合格。
3 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
4 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水土保持设施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3.3.2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主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参加。重要的单位工程还应邀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3.3.3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完成。
2 鉴定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并评定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
处理要求。
3 检查水土保持效果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确认是否具备
安全运行条件。
4 确认水土保持工程量和投资。
5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3.4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填写“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作为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的依据。形成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应分送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并应预留技术评估机构和运行管理单位各1份。
3.3.5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各次督查、检查、评价等书面意见以及处理结果,应由建设单位保存,并应作为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的依据。
4 技术评估
4.1 一般规定
4.1.1 技术评估机构应依据相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资源环境、经济及土建工程等方面的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及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4.1.2 技术评估范围应以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评估范围。
4.1。3 技术评估的主要对象应为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确定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技术评估还应对主体工程的水土保持功能进行评价或提出要求。工程措施应以采用实地测量和典型调查法为主;植物措施应以采用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