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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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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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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科学配置和合理流动,推 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加强医疗机 构间的技术交流合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规范 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 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科学配置和合理流动,推 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加强医疗机 构间的技术交流合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规范 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 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 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 〔2014〕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不含执业 助理医师,下同)于有效注册期内在经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 之外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包括从事“互联 网+医疗健康"服务的行为。允许临床、口腔、中医(含民族 医,下同)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多点执业。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遵循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 基本原则。
第四条享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降分政策,且符合 本办法第八条条件的执业医师,所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应为 所取得分数线区域,不得选择高分数线区域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实施下列情形的诊疗行为,不属于本办法 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一) 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
(二) 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三) 外出会诊、进修;
(四) 承担城乡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智力帮扶、 支援老少边穷和西部地区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经相关卫生健 康部门同意,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五) 在医疗集团、医疗共同体、专科联盟、签订医疗 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执业。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医师多点执业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第七条与医师签订劳动合同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 规定为医师购买社会保险。鼓励多点执业的机构通过补充保 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支持 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 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应适用于任一执业机构。
第八条 在我省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 条件:
(一)取得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 一专业工作满5年;
(三) 最近连续两个周期(每个周期为2年)的医师定 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四) 身体健康,能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第九条 实行医师多点执业知情报备制度。医师向主要 执业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方可开展多点执业。
第十条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和县级公立医院医师 到基层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加快建立适应 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评价激励等机制。
第十一条 医师所在主要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 执业,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完善医师岗位管理。不得 因医师多点执业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的医师除应与主要执业机构在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外,还应当与多点 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