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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博士 2022/6/3 文件大小:9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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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规范我行委托贷款业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国 家法律法规和总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条委托资金用途
(一) 委托贷款禁止涉及一切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 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及《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 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的行业、不达标的企业和项目。在执 行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应与自营贷款的要求相同。
第十九条期限、利率和费率
(一) 期限:委托贷款的发放期限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 定。
(二) 利率: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同时须 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费率: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委托人不应 附加任何前提条件,对于不足部分,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结算 账户中直接扣收。手续费率按委托贷款发放金额的一定比率计 收;具体费率视每笔办理委托贷款的业务繁简、期限长短以及 发放贷款的金额等,与委托人商定,并在《
XX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受理与调查
(一) 委托人向我行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应当载明以下事 项: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委托 贷款的用途;委托资金的金额;委托资金的期限;委托资金的 利率;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委托人同时需提供 相应的资格或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等文件。
(二) 借款人应提供我行办理同类自营贷款所需要的法律 文件和资料。
(三) 经办人员核验委托人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有效性,收齐有关必备资料后,及时向委托人通知是否受 理,如不受理,应退还材料并说明原由。
第二"一条审查与审批
(一)委托贷款受托人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 进行审慎的审查,同时要求委托人、借款人按照自营贷款要求 提供资料并进行审查。
(二)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由委 托人决定,并应符合有关法律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凡贷款对象、用途、利率等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背的,受托 人可向委托人提出改进建议。委托人不予更改的,受托人不得 受托办理。
(三)需重点审查的其他事项: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的验 证,可办理委托贷款总额、借款对象、贷款方式、手续费费率 及收取方法等。
(四)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各级经营机构,应根据本机构 《XX银行法人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超出受 权范围的报上一级审批部门审批。否决委托申请时,应将有关 资料及时退还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委托贷款发放
(一) 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收后划,不予垫 款”的原则。
(二) 委托合同签署: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合同》中应声明 下列事项:委托行为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 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 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我行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该合同由委托人、 受托人(我行)及借款人有权签字人签章,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 委托贷款通知:《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根
据各借款人需要办理借款的情况向我行提交《委托贷款通知 书》。在通知书中需明确借款对象、借款金额、贷款方式、用途、 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及贷款具体发放的时间等事项。
(四) 委托事项核验:经办人对委托人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 书中各有关委托事项进行验核,通知书内容应与委托合同约定 的各条款相一致,核实委托人在我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并足额冻 结。
(五) 委托贷款发放:在确认借款人身份真实性后,根据《委 托贷款合同》条款和我行规定的贷款发放手续,办理委托贷款 的发放。有担保的,放款前必须先落实委托人要求的贷款担保 手续。
(六) 委托贷款发放手续,应参照自营贷款发放手续办理, 监控借款人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贷款 资金被挪用。
(七)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为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人的,须严格执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委托人应付
税款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三条贷后管理
(一) 业务部门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使 用贷款,对违反合同约定挪用贷款的情形,应以书面方式及时 通知委托人。
(二) 业务部门应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
托贷款使用和还款的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对账单。业务部 门应按委托人要求,向借款人收取到期利息,利息收妥后将扣 除我行代扣的营业税等税费后的余额按时划转委托人账户,并 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委托人。
(三) 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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