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1
上海市中小学校章程参照文本
使用说明
一、为贯彻实施国家和上海市教育规划纲领,推进本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加速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教育有关法律法例规定,在吸收其他省市学校章程文本的基础上,拟订本“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推行校长负责制”,以及《国家中长
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领(2010-2020年)》提出的“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2010年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对于印发《对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
责制的若干建议》《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建议》《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建议》《上海市中小学校教员工代表大会工作建议》的通知(沪教卫党〔2010〕147号)对完善本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也有明确规定。)
第十条【校长职权】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权:
(说明:本条依据是2010年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对于印发《对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建议》《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建议》《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
工作建议》《上海市中小学校教员工代表大会工作建议》的通知(沪教卫党〔2010〕147号),其中《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建议》对校长的主要职权有明确规定,学校可参照规定并联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十一条【校务会议】学校重要问题由校务会议决议。
(说明:本条依据是2010年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工作党委、市
教委对于印发《对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建议》《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建议》《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
工作建议》《上海市中小学校教员工代表大会工作建议》的通知(沪
教卫党〔2010〕147号),其中《对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建议》对此有明确要求,学校可参照规定并联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成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拟订、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要事项。
(说明:校务委员会作为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是学校内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领》对成立校务委员会有明确要求,学校如成立校务委员会的,可联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十三条【党团组织】?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赖基层党组织,充散发挥工会、教员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领》的有关规定,学校工会、教员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察,有利于完善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决议体制。)
第十四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
督。凡属教员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员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员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察的落实,维护教员工的合法权益。
(说明:教员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各级各类学校推行民主管理与
监察的基本形式,《学校教员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
对此有明确要求,学校可联合实际情况表述。)
和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机构】学校设置、
等职能部门,分别担当相应的管理职能。
、
(说明:学校可联合学校职能部门设置实际情况表述。)
第十六条【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
与方法是:
(一)成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
制;
(二)推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纲领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少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说明:各校教育教学管理内容与方法有所不同,学校应围绕办学理念及价值追求充分总结提炼卓有成效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和做法。本条内容还应与第一章中的办学宗旨与使命、发展目标等紧密响应,体现特色。)
第十七条【信息公然】?学校依法推行信息公然,确实保障教员工、学生、社会民众对学校重要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察权。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对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动工作的
建议》(教办〔201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