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行政机关怎样出庭应诉.docx

格式:docx   大小:11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行政机关怎样出庭应诉.docx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2/6/3 文件大小:1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行政机关怎样出庭应诉.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行政机关如何出庭应诉

  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国行政诉讼法》(如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确立了中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法律制度。但一段时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不断成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行政机关如何出庭应诉

  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国行政诉讼法》(如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确立了中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法律制度。但一段时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不断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各地的作法也不尽相似。通过近三年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如下简称《行诉解释》出台并于2月8日施行,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
  通过梳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自2月8日起,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应把握如下几点:
  一、充足结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行政机关应诉的规定,也体现了行政纠纷实质化解的立法宗旨。根据该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种基本原则。但立法考虑到绝对的规定每个行政案件均由负责人出庭有现实上的困难,立法作出了“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规定。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畴。《行诉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涉及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和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这一规定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畴,符合行政机关的工作实际,便于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到实处。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行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也许引起群体性事件等案件和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该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但不出庭的,应当提交有合法理由不能出庭的状况阐明。状况阐明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由该机关核心负责人签字承认。行政机关回绝阐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但并不发生制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诉解释》第一百三十条对相应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界定,涉及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同步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