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实施现状分析
[提要] 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其中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积极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收减免政策相同是相对公平的,而收入少并且家庭成员人数少的人群更渴望在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阶段采取不同的减免标准。
对同一地区不同收入的家庭而言,收入较低的家庭可能因为税收抵免仅有1,000元,并不能减轻在孩子教育支出方面的负担,而迫使孩子不能够进行硕士或者博士研究生教育阶段的学习,或者使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孩子不能够享受到良好的学前教育。另外,在不同地区但家庭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处于经济比较发达、物价更高城市的家庭,其每月需要在子女身上支出的教育经费显然是更高的,设置相同的专项抵免额无法达到税收公平。
相同个税设置专项附加扣除本意就是为了帮助纳税人减轻纳税负担,提高可支配收入,但不同地区、不同收入等级的家庭所接受的抵免额却相同。对此,我们建议:首先,应根据纳税人每月支出的子女教育费用占收入的比例划分等级,不同等级对应相应的抵扣限额;其次,要确定父母双方在子女教育上承担支出比例,以确定双方享受的专项附加抵免额。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和此后的学历教育。此范围并不包括3岁前的教育支出,而在很多家庭中,对子女的教育支出甚至早到胎教阶段,因此建议把子女教育的扣除范围扩大到从孩子的出生开始。
(二)繼续教育。我们对是否有继续教育意向和家庭年收入进行关联分析,得到以下结论:家庭年收入同是否有继续教育的意向没有太大的关系,主要还是取决于个人的收入和工作需求。根据调查我们发现,继续教育附加扣除的范围中未包括非学历教育中的研修以及培训费用,如糕点等兴趣培训并不在扣除范围,我们建议在继续教育的范围中应扩大范围。
除此以外,部门单位会给予参加继续教育的员工学费补贴,即是说此类员工可能会享受双重扣除的优惠。对继续教育的定额扣除虽然能减轻纳税人的部分负担,易于核算且能简化纳税征管工作,但依旧存在一些税收负担不公。我们建议,应按继续教育实际支出和定额孰低法确定扣除额。
(三)大病医疗。通过对问卷调查数据的SPSS卡方分析,我们发现产生大病医疗支出的家庭,无论年收入水平在何种档次,医疗支出均会对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产生一定的压力,尤其表现在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家庭中。以首批80后为例,到2020年他们的年龄是30岁,父母大多是60岁左右,此时父母均已退休,但每个孩子需要赡养2~4个老人。如果父母身患大病,而父母本人的退休工资并不足以支撑每年的大病医疗支出,剩下的费用只能由子女负担,但是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却不可以在子女的税前扣除,大大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具体情况,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在纳税人的税前扣除。
我们以年收入为20万元的纳税人为例,减去每年6万元的扣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的附加扣除,还剩下12万元,假设纳税人今年在该专项附加扣除中可以扣除8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从12万元变为4万元,大概可以少缴纳6,000元的税,平均每个月500元,在纳税人身患大病的情况下,并没有强烈的获得感,500元只是杯水车薪,大病医疗方面的纳税扣除额可以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