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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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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1017848967 2022/6/3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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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汕头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付专用账户”。
(二)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施工企业设立的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应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户的具体比例(最少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5%,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和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应当在支付工程款时,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约定的比例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施工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
(三)应当对建筑业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
(二)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
(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四)应当按照“按时结算,及时支付”的原则,通过银行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
(五)应当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对建设单位不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应及时向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反映。
(六)应当于工程完工前15日内,在施工现场显眼处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业施工企业出具工人工资已结清的情况说明(经建设单位确认)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核销申请(后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核销申请表)。如公示期内未接到该项目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凭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核销业务。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建筑业施工企业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业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工人加付赔偿金。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四)人力资源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