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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18年4月17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督促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修改和完善区级预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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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以及区级预算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报告应当重点报告贯彻落实市区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报告重大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报告收入、支出安排及赤字、债务规模等财政总量政策与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要求的一致性情况,报告支出预算和政策实施的主要情况,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实施情况。
    支出预算原则上要反映各项支出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支出方向和绩效目标等情况,增强重大增支政策出台的预期性。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在初步审查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听取相关政府部门关于区级预算编制的情况及本区下一年度财政支出政策要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计划。
  重点支出是指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区年度重点工作或者涉及民生的重点事项在区级支出预算中的财力安排。重大投资项目一般是指区人民政府拟新安排的单个项目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占本区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以上的项目,或者按区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排序前5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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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预算的初步审查。重点就预算安排中相关领域的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财经委员会汇总研究,纳入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确定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前,应当征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应当选取部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财政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关于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
  (二)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区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报告;
   (四)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及四本预算的详细解读;
  (五)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分别按预算科目和项目列示的清单,同时提供有关项目确定的依据、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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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年度预期税收收入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九)市区财政体制、区镇财政体制情况的说明;
 (十)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一般公共预算按经济性质分类的基本支出表,专项转移支付分科目支出表和分项目支出表、政府性债务按债务性质分类的情况表。预算草案报表应当分别列出当年预计执行数、下年度预算数、预算数与预计执行数的比率。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应当分别列出预算数、调整预算数、预计执行数,以及预计执行数与调整预算数的比率。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草案或者预算说明中,具体说明四类预算的编制原则、国家和本市的财税政策重点、本区收入测算依据、支出政策、标准和项目内容、收支平衡等情况。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收到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的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后,对预算编制的重点内容和政策等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开展专题调研并提出意见建议,供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时参考。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题评估。专题评估的相关意见应当提交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会议,供委员审议时参考。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提出专业性评估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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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初步审查会议应当邀请区人大财经代表小组成员、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区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顾问等有关人员参加。
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国资、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对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