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书
篇一: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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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交哪些材料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交的材料和规定如下: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养公证书或收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和过继父母
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虽然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觉得是收养,这
种过继子和过继父母之间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此外早在197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
院针对当时中的机构,华侨和港澳同胞规定 在她们亲友中过继或收养子女出境的增长,及无明文规定过继和收养子女与否须通过批
准的状况下。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过继和收养关系公证的告知》,对涉外的过继或
收养子女做出规定。
就本案而言,双方是在《收养法》施行后来所签订的过继字约,因此不存在事实上的收
养关系。
二、在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
有关学习、宣传、贯彻实行的告知》。收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
可以依法收养,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和需要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1999年
5月25日民政部发布了《中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登记手续或公证
手续的规定。收养是变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抚育费等均
由养父母承当,养父母应承当养子女的所有监护职责。因此收养和过继有不同样的辨别;1、目
的不同样:收养的目的是设立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和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似
的法律关系。过继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或
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2、范畴不同样:过继限于男子无子的状况下,而过继同族的子
或侄,女子不能过继,也不能过继同族女性后辈。在收养关系中,无子女是收养的条件之一。
被收养人也不限男女。3、法律效力不同样: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过继不受法律保护。如果
自愿过继,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且补办了登记、公证手续或经人民法院的确认,其权
利义务按收养关系看待。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同居住但未共同生活,未办理有关法定的手续。虽然相有关
生养死葬的商定,但其实际目的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没有扶养的事
实,双方的收养关系不成立。由于解除某项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变更的前提是有既存的
某种合法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存在的或非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无需解除 变更 。应驳回
原告的诉讼祈求。
三、遗赠扶养合同是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在中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本上形成和发
展起来的。它综合了遗赠和扶养两种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具有极强的人身性质,又不是商品
互换的产物。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签订遗赠扶养
合同。遗赠扶养合同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所签订的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的合同。即受扶
养人 亦是遗赠人 和扶养人之间签订的,由扶养人承当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
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合同。遗赠扶养合同有两种:一是公民和
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合同,二是公民和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合同。遗赠扶养合同和遗赠 、赠和、收养及一般合同相比,有自己的独创性。鉴定是收养还是
遗赠扶养合同中的扶养,应当把握它们之间的辨别。
1 遗赠扶养合同是一种双措施律行为,其设立、变更和终结所有合用合同的一般规定。
收养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合用收养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主体的特殊性。合同的遗赠人一般所有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少生活的鳏寡孤单或
者盲聋哑等病残者。也有因种种因素不肯将遗产交给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公民,也有不肯将遗
产免费赠和她人的公民。即为了充足尊重遗赠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使其欢度晚年。
许可其在有法定继承人的状况下仍可和她人签订遗嘱扶养合同。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
围以外的公民或国家、集体组织。由于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和和继承财产的权
利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必以合同形式来拟定。根据遗赠扶养合同的特定内容,作为遗赠
扶养人的公民应当具有行为能力和扶养能力。收养却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人、被收养人
只能是自然人,涉及外国人港澳同胞,但不能是集体或组织。送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组织
如孤儿院 。
3 标的的特殊性 。遗赠扶养合同是一种有偿的双务合同,根据合同的商定,一方取
得对方供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