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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问题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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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合同问题初探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它引
进了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 通过行政合同, 一般公民可以以乐
观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职能特殊是经
济职能; 行政合同的广泛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求。
而行政合同产生的基础在于公法, 特殊是行政法律法规的设定, 所以
行政合同设定的是公法意义的上权利义务。
(2)、 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对人一方的私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公法权利
的限制,外在表现为,行政机关一方拥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在行
政合同上不行能享有一般合同法意义上的契约自由。 例如, 在缔结合
同方面, 行政机关受行政合同适用范围的限制, 哪些行政事务可以接
受行政行为方式处理, 哪些事项可以接受合同方式进行, 并不能由缔
约的行政机关自主打算。
由于行政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 所以行政合同本身为一具
体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合同案属于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
2、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现实需要
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 这一方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
责, 防止行政机关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规避法律;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
行政机关的强权进行监控, 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强权或滥用职权, 侵害
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两点是民事诉讼所无法完成的。
3、相关案例的判决
1999 年, 龙岩市武平县熊某等16 名委培生向法院诉请判令该县训
练局履行托付代培合约案, 法院最终判定该案所涉 “委培代培合约 ”为
行政合同,并受理了该案进行审理。
(二)、行政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否适用合同法的原则?
1 、行政合同案适用合同法原则的法理分析
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打算了它的调整原则也是双重的, 依法行政原
则是行政机关全部公法行为的最高原则, 对于行政合同中的行政当事
人来说也不例外;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同也应遵从
这一原则。 即, 行政合同同时需要遵从依法行政和契约自由两大原则。
正如行政合同其行政性为第一性一样, “在依法行政理念和符合行
政目的性原则的支配下, 契约自由在行政契约中的适用空间要受到肯
定的限制 ”, 依法行政原则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就体现在行政机关所
拥有的行政优益权上。 例, 假如合同所规定的合同义务与行政机关正
在或将要执行的公共管理义务发生冲突, 公共管理机关在履行契约义
务时有合法的特权, 例如可以不履行契约义务, 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者
终止契约等。
2、行政合同案适用合同法原则审理的现实需要
契约自由原则, 体现在行政合同上, 表现为行政相对人一方拥有签
约的选择权, 行政机关不得加以强迫或干涉; 行政相对人一方对行政
合同内容具有肯定的打算权。 那么, 如何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侵
害行政相对人的签约自由权和内容打算权呢?在没有相关行政合同
法规定的状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原则成为法
院行政审判的必要选择。
具体审查时, 首先依据法律、 法规和参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
行政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合同合法的前提下以合同的商定作为
审查双方行为的补充依据,这样既防止 “贩卖高权 ”之行为的发生,保
证 “契约不能限制行政主体法定的自由裁量权”原则的实现,同时爱护
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从而起到行政诉讼法的 “解决权利纠纷,监督和
维护国家行政职权依法行使”的作用。
、面对法律对行政合同规定的缺失,行政合同中作为行政机
关一方的当事人, 其依法行政如何爱护, 即是否应当赐予行政机关一
方当事人诉权问题不明确。
、赐予行政机关诉权的法理分析
行政机关在合同中具有行政主体与合同当事人的双重身份, 且行政
合同不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 具备双向性的特点。 从民事诉讼法角度
来看,行政机关理应拥有诉权。
而现行行政诉讼法, 没有规定行政主体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程序, 而
是从保障相对人权益动身, 出于平衡权力的目的, 设定了单向性结构,
即只由行政相对一方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种框架中, 除了出于公共利
益必需以外的契约履行中的问题, 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单方意志强
加于相对一方。 这就要求突破现行诉讼框架, 赐予行政机关相应的诉
权。
2、赐予行政机关诉权的现实需要
第一, 是爱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 在行政合同被普遍纳行政
诉讼后,假如不赐予行政机关诉权,那么爱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
成为一句空谈。
其次, 是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假如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不
能通过行政诉讼得到爱护, 行政机关自身便会选取对自己有利的途径
进行操作,可能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