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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兴隆商业广场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
供应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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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因此造成的甲方信誉受损,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存放于甲方场所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所有商品的出入须经过甲方警卫人员检验并依甲方所规定的出入口进出。
乙方承担其商品及财物在市场的一切风险,对于非因甲方员工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自行负责。
第八条:市场管理
甲方提供市场的经营管理;乙方的经营活动应服从甲方管理。
乙方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乙方专柜只允许经营批发业务,不许经营零售业务。
乙方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
乙方于市场或专柜内展示商号、其他任何广告或布告经甲方事先同意。
顾客对乙方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时,甲方有权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对该投诉作出相应处理,乙方应接受并服从该处理办法。
乙方销售商品由甲方统一收款,乙方营业员不得擅自收取,乙方售货员应使用甲方规定收银小票,不得使用非甲方的收银小票或收据,发票由甲方凭付款证明开出。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增值税发票(17%或13%),不允许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如税务部门代开4%的***或普通发票,市场将扣除其应纳增值税额。
有关政府机关,单位主管部门对乙方在超市的经营活动或所经营的商品提出意见或进行处罚时,甲方有权依据处理意见或处罚作出相应决定,乙方应接受并服从该决定。
甲方根据商品的整体布局,有权调整乙方的经营面积的位置,并事先通知乙方。
乙方如采用甲方统一提供的包装用品,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如乙方确需使用别的包装用品,须事先经甲方同意,并自行承担使用。
第九条:联销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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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自行提供服务人员,并负责培训工作,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应事先经甲方同意;经过统一培训方能上岗,派驻人员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应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定;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班,穿着甲方规定的制服,佩戴胸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乙方派遣的服务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有义务即刻换撤该人员;
因乙方有关人员的行为影响甲方信誉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时,乙方应负连带责任。
乙方派遣职员或技术人员对专柜商品进行管理时,所提供的人员进行培训或因促销活动派遣人员,应事先与甲方协商确定来员的人数及时间,派遣人员应遵守超市的有关规定。
甲方将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给乙方人员。
甲方对乙方派遣的职员或技术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提供培训。
顾客或其他人员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委托人、受雇人的行为在超市受到伤害,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促销及宣传
甲方负责统一制作超市的广告宣传及卖场美化,协助乙方做好商品促销活动。
甲方所提供的各项促销宣传活动,乙方应予以合作,并分担经费,以求共同发展,所涉及的经费分担,甲方应事先与乙方协商。
对于甲方因进行促销活动所发行的各类休惠卡、礼券或信用卡,乙方应配合接受使用,并依甲方的规定给予折扣优惠,优惠部分甲、乙双方承担。
乙方进行个别的宣传及促销活动,须经甲方同意。
乙方应无偿向甲方提供所销售商品的样本、款式、说明书、技术指导书、手册及其它广告工具、相关资料,以促进其商品在超市的销售。
乙方的商品或服务于其他超市专柜、商店、连销店有折扣特卖活动时,应事前通知甲方并使其设置于甲方专柜的商品享有同等的优惠处理。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六个月未达到甲方联销目标。
乙方所经营的质量内容,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
乙方违反合同规定进行场外交易擅自截留销售额。
乙方随意停止营业或擅自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于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经营该专柜以及参与其它有损甲方权益的事宜。
乙方进行违法经营或出现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形。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 )一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处于非正常经营或破产、停业状况时。
(2)一方的资产或商品(不包括联营及代销商品)被扣押或被法院执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3)由于国家的政策原因而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撤柜或终止合同,须自撤柜或终止本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按本合同第四条的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