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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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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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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7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强
2017年12月8日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和 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己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交存专项维修 资金。
第八条(交存标准)
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 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 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 价的3. 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 的3%交存。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 主所有,分摊计入按房屋户门号设立的业主分户账。
(二) 业主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 5% 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交 存。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出售时,转由业主 承担。
己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 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 金交存至专户;业主大会设立后开发建设单位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 开发建设单位限期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已按建筑区划为单位单独列账的,可将单 列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分摊至相应范围内业主分户账。
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 迁,且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为补偿安置对象的,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交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承担。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已售公房)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业主分别按下列 规定提取、交存:
(一)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30%,对未配备电 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自售房款存入单位住 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 有。
(二) 业主应当按售房款的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业主所有。
第十条(交存把关)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 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 证。
已售公有住房业主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 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第十一条(权属转让)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 同时转让。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专户存储)
业主大会设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设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