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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贝IJ
第一条目的
为了配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具有吸引力和竞争性的账户。
3. 员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4. 员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患病时可以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中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可依据北京市规定,报销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例如:2002年在职职工,门诊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上、42000元以下部分报销50%;住院医疗费用在1300元以上、56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80%〜97%;住院医疗费用在56000~100000元的部分报销70%。
2.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急诊的医疗费用;凭定点医院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由本人自付。
(一)失业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条失业保险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失业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失业保险。
(四)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单位年缴纳额=%
个人年缴纳额=%
(六)失业保险待遇
1. 户口在本市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员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
(1)
险金;
(2)
险金;
(3)
险金;
(4)
注:按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累计缴费时间在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累计缴费时间在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累计缴费时间在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在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 在1999年11月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4.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
具体标准为:
(1)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