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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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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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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四届第十六号)
2019年9月11日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的《来宾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 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使用不合格电器产 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 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
(三)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封堵、占用消防车登 高操作场地、避难层、避难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四) 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依法或者按照约定承担整改资金;
(五)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按照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做好下列消防安全 工作:
(一) 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二)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 在高层建筑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
(四)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督促和指导业主、使用人整改火灾隐患;
(五) 督促和指导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 的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六) 利用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社区网络等设施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七) 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规范及相关的安全规范管理电动汽车充电泊位和 电动自行车、助力车停放、充电场所,并为有关部门、单位建设电动汽车和电动自 行车、助力车充电桩等设施提供协助;
(八) 依法应当承担或者按照约定承担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 他管理人根据需要,聘请或者推选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日常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经理人根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职责。
第十四条鼓励高层住宅建筑实行消防安全楼长制度,每栋高层住宅建筑明确 一名消防安全楼长。楼长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 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担任,并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助消 防安全责任人做好相关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设在高层建筑内部及地下部分的公共餐饮场所除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炉火、烟道等设施应当与可燃物之间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二) 定期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 建立并保留真实、完整的厨房排油烟管道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
第十六条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安排专人值班,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 应当对值班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时,依 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依照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办理。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 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隔离措 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履行相关高层建筑 共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职责,确保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高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