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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量刑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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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量刑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63229029 2017/4/24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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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量刑指导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运输铁路两级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经省法院 2014 年5月15 日第 10 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人身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遇到重大疑难问题, 请及时层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顺利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刑法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事项量刑公正,依据刑法和刑事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个人应负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4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 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 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 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一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 、量刑步骤(1)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点(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 等犯罪事实,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根据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确定拟宣告刑; (4)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依法确定宣告刑。 2 、调整基准刑的方法(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2) 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对于具有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活着盲人犯罪,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优先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同时具有前述两种以上优先适用量刑情节的,应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再次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3) 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的所应判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切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只有从轻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3)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20% 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5)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4 、其他规定(1) 对于数罪并罚,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只适用于本罪; 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适用于全案。对于同种数罪, 可以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在整个案件中的具体地位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调解比例(2) 数罪中个罪的量刑均为法定刑的起点刑或接近起点刑,数罪并罚时一般应采用个罪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的中线之下量刑(3) 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 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 在确定从宽副度时, 应当从严掌握; 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 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哥哥量刑情节的调解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一) 优先使用的量刑情节 1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