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郴州市拆迁补偿办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96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郴州市拆迁补偿办法.docx

上传人:u1c7wjl7 2017/4/24 文件大小:9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郴州市拆迁补偿办法.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郴政发〔 2009 〕5号 CZCR- 2009 - 000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安置办法》已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郴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一日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工作, 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 是指在征地中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苏仙区、北湖区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法制、监察、农经、民政、劳动保障、物价、建设、规划、房产、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各级财政应当安排乡镇、村必要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拟征地公告, 或者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后, 应对征地范围内拟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拆迁人共同确认, 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拆迁人拒不签字盖章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 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作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告知后,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突击装修建(构) 筑物, 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花卉或改变土地用途。抢建的建构筑物,建(构) 筑物的突击装修, 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等,征地时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征地告知后, 所在地公安、民政、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被征地村民小组的户口迁入、分户以及房屋改(扩)建用地等审批手续。第六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其中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告听取意见, 同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 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