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至十级伤残) 一、残疾赔偿金: ( 1) 受害者不满 60 岁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伤残赔偿指数× 20年( 2 )已满 60 不到 75 岁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 伤残赔偿指数×【 20—( 受害人实际年龄— 60)】( 3) 75 岁以上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伤残赔偿指数× 5年★伤残赔偿指数根据不同伤残等级有所不同,具体为: 一级 100% 、二级 90% 、三级 80% 、四级 70% 、五级 60% 、六级 50% 七级 40% 、八极 30% 、九级 20% 、十级 10%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 1) 被扶养人未满 18 岁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年× 伤残赔偿指数。( 2 )被扶养人已满 18 岁未满 60 岁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0年× 伤残赔偿指数。( 3 )被扶养人已满 60 岁未满 75 岁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0— 2 (被扶养人实际年龄— 60) 】年× 伤残赔偿指数。( 4 )被扶养人 75 岁以上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年× 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指数根据不同伤残等级有所不同,具体为: 一级 100% 、二级 90% 、三级 80% 、四级 70% 、五级 60% 、六级 50% 七级 40% 、八极 30% 、九级 20% 、十级 10% 。三、护理费: ( 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2)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四、误工费: ( 1)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且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主城内: 16元/ 每人每餐; 市辖区主城区以外的远郊区县: 40 元包干/ 每人每天; 3 重庆市外: 50 元元包干/ 每人每天。六、交通费: 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实计算;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七、住宿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 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九、医药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十、康复费。十一、后续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