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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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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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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9月20日通 过的《揭阳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1月16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重点流域水体治理达标情况、治理任务进度完成情况和履职问责情况,对流域发生 的重大水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协 作联动,建立企业水环境信用体系,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推行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重金属、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环境污染强 制责任保险,鼓励水污染防治相关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重点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重点流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和保护常识 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重点流域水环境的意识。
拟定和实施普法规划、组织公职人员培训以及开展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育,应 当将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培训和教育内容,培养保护重点流域水环境的行 为****惯。
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树立保护重点流域水环境的正确导向。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重点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制度, 加强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 准,明确本行政区域产业准入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 艺、设备和产品的规定,逐步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发展绿色经济。
第十六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 焦、炼硫、炼碑、炼***、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 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O
重点流域供水通道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禁止建设印染、电镀、酸洗、冶炼、重化 工、化学制浆、有色金属等重污染项目;干流沿岸严格控制印染、五金、冶炼、石 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等重污染 项目。
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供水通道沿岸等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 建、改建、扩建涉水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 推进重点流域内印染、电镀、酸洗、化学制浆、危险废弃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统 一规划和统一定点管理,并引导和支持相关生产企业进入统一定点园区,实现污水 废水的集中处理。
重点流域内的电镀、印染等企业,应当逐步进入统一定点园区,并按照要求开 展生产经营活动。
重点流域内的凉果加工生产企业,应当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 行,不得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水;凉果加工作坊产生的污水废水应当实行分 户收集和集中处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十八条重点流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依法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地区水环境质量状况以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制定 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施。
排污单位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以及改善 水环境质量的需要等因素科学予以核定。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载明相关要求,不得超过国家、省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应当同时遵守经核定的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依法确 定重点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数 量、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自 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 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规划,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排放管网 和污水排放管网,并确保污水排放管网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联通。
第二十一条 本市城